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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清寒獎助學金開始申請囉!!

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14.02.17 修訂

第一條 目的:

本會為協助台灣地區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家境清寒之在學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學生於就讀期間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依據本基金會經常性募集之捐款中提撥經費和個人及企業愛心認養捐款辦理。

第四條 補助金額及名額:

補助之金額國中新台幣2500元、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5000元、大專院校8,000元。名額各為國中20名、高中職20名、大專院校15名;若申請人數過多時則按學生家境清寒優先順序排列錄取。有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

(一)初審:申請資料由代理單位(教會、教會之學生團契、學校(目前就讀學校)、或其他社福相關團體機構)初審,連同申請資料寄送「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複審。

(二)複審會議:由基金會理事主席、執行長和教牧處負責,就初審資料複審及核准補助金額。

第六條 審核項目:

申請學生前學期平均學業成績應達75分以上、操行80分以上,各科不得低於60分,由各代理單位依學生實際需要和家庭狀況審核,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親雙亡且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二、負擔家計者因受傷而殘廢或死亡者。

三、父母親皆失業無工作、事業失敗,或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

四、單親家庭,家境清寒勉強維持生計,經查屬實者。

五、其他家境清寒者。

六、為使助學金之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則,代理單位最多推薦三名。

第七條 申請者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乙份(請下載最新表格,使用舊式表格恕不受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您詳閱本會告知同意書。

 申請人/監護人瞭解並同意,填寫申請表並簽名。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三、本學期註冊繳費收據正本,需蓋有學校印鑑證明。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需蓋有學校印鑑證明。(請提供顯示分數之成績單)

五、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或是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撥款帳號封面影本。

第八條 辦理時間:

一、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及九月,實際日期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本次申請期間:即日起~325日止由代理單位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分上、下學期兩次發放。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於學年度申辦時間內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代理單位審查並簽註意見後,向基金會提出複審。

二、基金會核定後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提供之帳戶。

第十條 本辦法經公益慈善事業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1.享有公費之公費生及享有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學生,請勿再申請此項助學金。

     2.本助學金申請辦法「公費生」之定義:學雜費全免,並享有政府支付之生活費補助者。

     3.延畢生、就讀空中大學、在職進修、補校…等進修學校者,不在補助之內,請勿申請此項助學金。  

           ※資料需同時備齊,資料不齊或內容未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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