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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般養護者
1.年滿60歲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可適應團體生活者。
2.未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期梅毒、愛滋病、氣管切開術留有氣切導管者。
3.全身或局部癱瘓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行動不便日常生活起居需仰賴他人協助者。

 

公費養護者
低收入委託養護 、身心障礙委託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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