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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安養--(核准收容人數11床)

收容條件:身心健康、行動正常且經濟上自足的60歲以上的長者。 


養護--(核准收容人數129床)

收容條件:需要專人照護之60歲以上的長者、身心障礙者(含鼻胃管/尿管/胃廔管),與政府安置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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